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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价上涨卖方跳价悔约买房者如何维权

——买房者如何维权

房天下综合整理  2016-04-13 09:30

[摘要] 伴随房地产市场明显回暖,全国各地有关房屋买卖纠纷的案件也逐渐增多。购房合同应该如何签订?签订合同后,房价涨跌,买卖双方可随意“反悔”吗?买房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?

伴随房地产市场明显回暖,各地有关房屋买卖纠纷的案件也逐渐增多。购房合同应该如何签订?签订合同后,房价涨跌,买卖双方可随意“反悔”吗?买房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? 

房价上涨

房主“跳价”不成玩“失联”

据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案件部部长关克鑫介绍,2015年10月,哈尔滨市民张女士为孩子上学,预购了一套教育地产,通过网络上的房源信息,看中徐先生出售的房屋。

看房后,双方签订了《房屋买卖合同》,房屋总价款63万元,因张女士无法一次性交付全款,但又担心凑齐全款后该房屋卖给他人,于是双方约定张女士预先交付首付款20万元,2015年12月30日前将剩余房款一次性补齐,徐某配合张女士办理过户手续。

然而,双方签订合同没多久,该地段房价上涨,徐先生觉得房子价格卖低了,便找到张女士要求其补交5万元的购房款,否则就不卖给张女士。

女士称合同既然签订是63万元就应该按照合同来,不同意加价。但此后,张女士也担心拿不到房屋,赶紧筹集房款,早交钱早安心,12月初,凑齐房款的张女士给徐先生打电话称要交付房款,徐先生称本人外出不在本地,过一段时间再说。眼看就到12月30日截止日期了,徐先生却仍一直推脱不露面,自12月29日起,张女士彻底联系不上徐先生了。

一周过去,张女士以为遇上了诈骗,正在琢磨是否要报警。这时接到徐先生的电话,称因张女士没有按时交纳剩余房款,构成违约,现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,让张女士预留银行卡号,把20万元的首付款归还张女士。

提起仲裁

买房者诉求获支持

面对卖方的这种行为,张女士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,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。请求裁决徐某继续履行合同,交付房屋。

庭审中,张女士提交了《房屋买卖合同》证明双方约定房屋价款63万元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;并提供了与徐先生发送的短信及通话录音等相关证据材料,证明了自己在2015年12月31日前一直积极要求交付房款,而徐先生一直推脱,自己并没有违约行为。面对张女士提供的证据,徐先生均予以承认,但他辩称,房价上涨的情况属于情势变迁,再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,应当解除合同。

仲裁庭经过审理认为:首先,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买卖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,该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其次,根据张女士提供的相关证据显示,其因找不到徐先生而无法交付房款,据此,张女士并不存在违约行为,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情形。

终仲裁庭裁决,徐先生继续履行该房屋买卖合同,并在收到张女士剩余购房款后,积极配合办理房屋更名手续。

 

标签:房价上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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