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摘要] 俗话说,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。物业和小区业主合作不愉快,无法继续合作,分手是很正常的。
南屏一小区通过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公司,但新公司迟迟无法进场,因为前期物业公司要求业主返还公司几百万元的投入才肯撤离。市消费者委员会法律顾问12日表示,前期物业公司拒绝撤离理由不成立,小区业主委员会可向法院诉讼解决争端。
近几年,有关物业和业主之间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,有的甚至已经到了水火不容的地步,因为合作无法继续,一些物业只能被迫撤离小区或被业主炒鱿鱼。我们看到,一些物业即便被炒鱿鱼,也想方设法赖着不走,让新物业无法接手。更有甚者,在撤离前不仅不配合新物业完成交接手续,还故意带走业主的相关资料,把小区路灯电路、监控等设施弄坏或拆走,撤离得非常无情。
从法律的角度说,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无论是否签订书面合同,只要向业主收取了物业费,就已经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。作为物业公司,有义务履行合同,为业主提供相应的服务。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第39条规定:“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,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,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”,因此,就算物业是被业主炒鱿鱼,也应该善始善终,站好后一班岗。
俗话说,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。物业和小区业主合作不愉快,无法继续合作,分手是很正常的。更何况,随着物管市场和业主的逐渐成熟,将会有越来越多的物业被业委会更换。因此,作为物业,应该面对这个现实,充分做好随时上岗、下岗的准备。尤其是面对解聘,要尊重业主和市场的选择,认真做好交接工作,而不是采取赖着不走、搞破坏等一些过激行为或者不理智的做法,给新物业留下一个“烂摊子”。须知,这样做就算不被小区业主追究法律责任,自己的形象和声誉也会受到严重损害。
来源:珠江晚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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